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易军

作品数:53 被引量:1,176H指数:20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更多>>

文献类型

  • 47篇期刊文章
  • 4篇会议论文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48篇政治法律
  • 1篇历史地理

主题

  • 18篇民法
  • 17篇法律
  • 14篇合同
  • 13篇法律行为
  • 9篇私人自治
  • 8篇合同法
  • 6篇要件
  • 6篇私法
  • 6篇物权
  • 5篇正义
  • 4篇生效
  • 4篇权法
  • 4篇物权法
  • 4篇法典
  • 3篇违约
  • 3篇无因管理
  • 3篇效力
  • 3篇民法典
  • 3篇民法基本原则
  • 3篇公序良俗

机构

  • 38篇中国政法大学
  • 11篇中国人民大学
  • 7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53篇易军
  • 3篇王利明
  • 2篇宁红丽
  • 1篇戴孟勇
  • 1篇程啸
  • 1篇刘家安
  • 1篇翟远见
  • 1篇朱庆育
  • 1篇陈汉
  • 1篇田士永
  • 1篇刘智慧
  • 1篇尹志强
  • 1篇李永军
  • 1篇迟颖
  • 1篇席志国
  • 1篇陈小君
  • 1篇于飞
  • 1篇张俊岩

传媒

  • 5篇法学研究
  • 4篇中国社会科学
  • 3篇法学
  • 3篇法学家
  • 3篇法商研究
  • 2篇环球法律评论
  • 2篇浙江社会科学
  • 2篇现代法学
  • 2篇政法论坛
  • 2篇比较法研究
  • 2篇清华法学
  • 1篇华东政法学院...
  • 1篇法学杂志
  • 1篇中国法学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法商研究(中...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暨南学报(哲...
  • 1篇法律科学
  • 1篇四川大学学报...

年份

  • 2篇2024
  • 1篇2023
  • 2篇2022
  • 1篇2021
  • 2篇2020
  • 3篇2019
  • 1篇2018
  • 2篇2017
  • 2篇2016
  • 1篇2015
  • 2篇2014
  • 9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 3篇2009
  • 2篇2008
  • 1篇2007
  • 4篇2006
  • 2篇2005
  • 5篇2004
5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我国立法不宜正面、积极地规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反思《民法总则(草案)》第121条的立法方式被引量:1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121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相较于《民法通则》第55条之规定,该条有一定的新变化:(1)为与该草案第112条不再如《民法通则》第54条那般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相适应.
易军
关键词:民事行为法律民法民事法律民法通则总则
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的范围与功能的反思
通过介绍适法性要件的现行规定与理论,探讨了宪法、公法与社会法中的规范问题,适法性要件的功能就应该由容许法官机械地强化公法规范转换到授权法官针对各条公法规范是否否认其违反行为的私法效力进行法益权衡,从而为获得自由裁量权的民...
易军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依据
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被引量:36
2005年
私人自治在民法中居立龙头之地位,而法律行为乃实践私人自治的工具。由于我国对法律行为的这一思想基础与价值内核认识得并不深切,因此,在理论、立法与司法诸层面上都肇致了明显的弊端。私人自治虽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私法亦应诉诸自治外的其他法律价值以使自己能顺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迁,但私人自治构成私法的公理性原则却属无可动摇的既定事实,执掌权柄者时刻都应毋忘“自由主义的剃刀”。在我国,就法律行为制度的应然状态而论,目前最主要问题并非其“私人自治”的烙印过深,而是“私人自治”的色彩还太过薄弱。立法者应在真正理解私人自治精神的基础上,本着捍卫私人自治的信念来从事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构建与设计。
易军
关键词:私人自治法律行为制度价值内核应然状态自治精神立法者
论私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基本功能被引量:23
2006年
易军
关键词:公序良俗当事人利益法律行为私法自治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被引量:35
2008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在价值与体系方面均取得进步,具体表现为人的私法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私法自治基石性地位的奠定、私人利益与私人权利得以确立并获确实保障、民法的科学性得到长足发展等。不过,现行民法在形式理性化的程度上仍有改进的空间。对中国社会而言,坚持民法的自主性、形式化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必须通过保持民法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来克服形式理性法的某些内在缺陷。
王利明易军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开放性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的重构被引量:34
2012年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生效需具备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有效不明,只有再符合有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无论是从成立要件关涉保障自治、有效要件关涉限制自治,还是从成立要件具有肯定性、有效要件具有否定性,甚或从诉讼法上成立要件事实由主张法律行为上权利者举证、有效要件事实由否认法律行为效力者举证的角度来看,此种"正面"、"并列"规定有效要件与成立要件的做法均有不妥。通过建立"成立推定有效"规则,并使积极性的"有效要件"转变为消极性"效力阻却事由",可改进这些弊病。这一方案厘清了各种影响法律行为生效的因素之间,以及其与私人自治的私法主导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并藉"成立要件+效力阻却事由"的制度构造建立了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体系",从而凸显了私人自治对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决定性作用,并使私人自治获得体系性实现。
易军
关键词:私人自治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民法公平原则理论之检讨与反思被引量:16
2012年
我国民法理论对公平原则存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观点。这些缺憾大体上表现为定义同语反复、类型缺乏体系性、将公平原则理解为结果公平、将公平原则定性为授权条款或完全否认其授权功能、认为公平原则只适用于民法的部分领域等。本文认为,在概念上,公平原则宜被界定为,在民事生活领域,应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取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原则依其适用领域分别呈现为交换公平、归属性公平、矫正公平与分配公平。其中,前三者居立一般地位,分配公平为例外;而在交换公平的判断标准中,主观标准为一般,客观标准为例外。这一梳理凸显了公平原则的意义脉络,增强了其体系性。公平原则一般性地表现为程序公平或形式公平,仅例外地具有结果公平或实质公平性,由此所决定,公平原则不能被普遍性地定性为授权条款,仅在例外情况下才具有授权法官为能动司法的功能。公平原则可普遍性地适用于民法诸领域,认其为民法基本原则诚有所据。
易军
关键词:公平原则程序公平
慎思我国合同法上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被引量:4
2012年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学界一般将该条作为我国法上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则,并普遍认为该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1]目前,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所谓严格责任,是指债务人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而不以债务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易军
关键词:严格责任原则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失
论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判断标准——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为中心被引量:20
2024年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在法技术上具有“规制重心因应《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逻辑构造”“明确彰显《民法典》第153条的概括条款性质”“凸显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前后段应作整体把握”等意义。透过“立法目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范目的”等表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将“规范目的”确立为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核心考量因素。该条第1款、第2款列举了不得认定合同无效的诸项具体情形,实系以公法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后果、强制性规定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还是非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一方当事人还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行为等作为判断合同有效性的标准。这些具体情形,具有类似于例示规定的性格,并使《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这一概括条款具体化。该条第1款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典型地涵盖法律有关交易作成时间、地点、方式等的规定,以及法律有关市场准入资格的规定等。该条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规则之稳妥适用固深具意义,但法院在为此项作业时仍应审慎从事,以免戕害私人自治,并实现公法管制目的与私人自治之间的精妙平衡。
易军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无效
无因管理制度设计中的利益平衡与价值调和被引量:16
2021年
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历来是立法、法解释的根本性的工作。《民法典》不仅以专章规范无因管理,初步建构起较完整的无因管理制度体系,而且较重视个中的价值调和,期冀实践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保护受益人,《民法典》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确立为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建立受益人事后追认制度,规定管理人的继续管理义务、通知与等待指示义务、报告与转交义务等从给付义务;为保护管理人,《民法典》区隔适法与不适法无因管理并设置有利于适法无因管理人的规范,建立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偿还、适当补偿请求权等。惟此方面,《民法典》尚未臻于至善,可以通过法解释、法教义学、立法等多渠道进一步实践无因管理制度中的利益平衡与价值调和。如通过确立受益人对管理利益的选择权、将受益人意思作为管理人践履适当管理义务的一项标准等,以进一步保护受益人的自主决定;通过确立管理人的必要费用之利息偿还请求权、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清偿请求权,总结建构受益人适当补偿时应衡斟的标准等,以进一步保护管理人,进而促进人类互助。
易军
关键词:无因管理受益人管理人利益衡平
共6页<123456>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