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A820026)
- 作品数:3 被引量:13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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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侦查中的通讯截取:制度选择与程序规制——以英国法为分析对象被引量:7
- 2014年
- 英国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却在通讯截收制度上丢弃了欧美普遍实行的司法令状主义,在秉承传统侦查秘密观念下实行"行政令状"制度。该制度在受到欧洲人权法院败诉后逐渐构建了相对完备的通讯截收监督制度体系。我国技术侦查的内控模式与英国的行政令状制度极为相似,尽管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其法定化,但因未合理、清晰地指明侦查机关行使决定权的程序及适用的种类而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样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完善技术侦查制度不仅需要吸收英国法的教训,还要借鉴有益经验进一步构建技术侦查"必要性和最后性"的动态监督制度、获取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制度以及向人大报告制度,在制度约束和程序控制上体现规制的严格性。
- 郭华
- 关键词:技术侦查程序规制
- 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限的界定与规范被引量:5
- 2013年
- 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进行了规定。然而,这一授权性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存在何种关系以及对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用于追捕技术侦查措施"执行权作何理解并未达成共识。此问题需要理论上从权力制约及配置的立场予以合理解读,以明晰其权力边界,通过程序控制来保证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从立法规定的范式转化为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职权。
- 郭华
- 关键词:程序控制权力规范
- 美、德监听令状外获得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考察——兼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与第150条第3款被引量:1
- 2013年
- 美国与德国从宪法或者基本法保障人权的立场出发,不仅对监听实行司法令状,而且对监听令状外获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在立法上也作了严格限制。尽管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监听措施保持审慎的态度,其例外在美国法院判例上仅限于"一览无余"原则和德国法院仅存"关联性"衡量标准,但因涉及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在理论和立法上仍颇有争议,从中折射出公民隐私权保障与监听技术有效性在侦查上的紧张关系。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作为侦查措施仅采用了行政性内部审批制度,这种内控模式还需要从美、德监听令状外获得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分歧与立法争议中获得启示,继而建立起相应的限制使用规则并对其规定作出合理解释,以免实施之时成为滥用之日。
- 郭华
- 关键词:监听司法令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