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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本书通过案例形式诠释了《合伙企业法条的思想内涵。
刘登阁编著
关键词: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卞耀武著
关键词: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的四个纳税误区
2024年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的财务人员为了更准确地处理账务,需要正确理解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积极借助现代工具,及时获取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等重要资料。通过这些措施,财务人员不仅能够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且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下面笔者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供相关财务工作者参考。
杨梅
关键词:年度审计财务报表附注财务工作者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探析
2024年
我国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应用广泛。我国税规定,合伙企业是所得税的税收透明体,需穿透至合伙人,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的所得税处理简而言之涉及两个环节,一个是持有环节的所得税处理,还有一个是退出环节(财产份额转让、清算、退伙)的所得税处理。对于持有环节的所得税处理,理论层面共识相对较多,实务中主要问题是合伙人有时很难从合伙企业获取精确且充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的资料。
李崇敏
关键词:纳税义务人所得税处理企业组织形式税法规定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解析及申报实务
2024年
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既应用于传统的生产经营,又被广泛应用于股权投资,特别是多层嵌套合伙架构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及征管较为复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合伙人所得税制度,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利润分配与否,均应按照分配比例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税所得。
高金平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制度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解与配套 第6版
律注解与配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中的重点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规大字实用版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双色大字实用版
本书是“规大字实用版系列”丛书中的一本,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条为主线,每条内容前加设(条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条;每条下设(名词解释)模块,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律专业术语;(实用问答)模块结合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有限合伙企业经济纠纷案例分析——基于《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
2023年
合伙企业法》中最主要的合伙形式是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两种合伙形式迎合了不同投资主体的需求,拓宽了投资渠道和方式,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都属于合伙企业,但是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如果相关利益者将二者混淆,容易引起诸多经济纠纷。本文阐述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与联系,并进行了归纳总结,对于比较抽象难以理解的要点,对部分经济纠纷进行案例讲解,从实务的角度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进行了重点分析、解读,希望能为投资人、利益相关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谷林
关键词:有限合伙经济纠纷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人化的进程与论争
2023年
将商事组织定性为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商学界针对此问题已经讨论了长达两个世纪。当我们将组织定性为人时,等同于在宣称,律将该企业与其所有者的资产、负债和义务进行了区分;或是认为其具有一个区别于所有人的真正独立的意志和人格;抑或是其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享有或主张一般仅被赋予自然人的权利。合伙企业作为经常被忽视的商事主体,对其内涵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以此为起点,为前述问题提供新的思路。20世纪伊始,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合伙企业究竟是一种“集合体”还是“实体”,以及律是否应将其视为独立的人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最终促成1914年《统一合伙》的起草。“将商事组织定性为人会带来怎样的道德后果”的问题曾经是争论焦点,如今似乎已被淡忘,但实际上却与律人格密切相关。
刘颖(译)董晓卉(译)
关键词:法人化商事组织法律人格
合伙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退伙财产请求权——合伙企业法和投资基金的不同维度被引量:15
2021年
我国《合伙企业法》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调整对象、设计理念和律规范有一定差异,致使有限合伙人是否享有退伙财产请求权、退伙财产请求权的律性质和实现途径在这两部律的框架下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从合伙企业法角度看,退伙财产请求权体现为抽象意义上的期待权与具体意义上的债权,后者具有债权性、社团性和可诉可裁可执行性。退伙财产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地位并不为其创设退伙财产给付之债及其对该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旨在维护合伙企业外部交易安全,而非担保内部退伙财产之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的退伙结算制度为效力性规范,核心是尊重全体合伙人意思自治。封闭式合伙型私募基金及其普通合伙人均不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保本保息保收益的退伙财产给付之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本质是基金产品而非企业主体,裁判基金退伙财产之争应优先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
刘俊海
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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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宇
作品数:37被引量:72H指数:4
供职机构: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保险代位求偿权 合伙 《合伙企业法》 民族地区 企业组织形式
官欣荣
作品数:52被引量:260H指数:7
供职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司法介入 商法学 证券法 商事通则 商法
苏号朋
作品数:68被引量:357H指数:10
供职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研究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 合伙企业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法》
袁碧华
作品数:40被引量:150H指数:7
供职机构:广东财经大学
研究主题:中小企业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职业保险 民商合一
叶林
作品数:167被引量:1,724H指数:22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公司法 投资者保护 《公司法》 商法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