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20623篇“ 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文章
正当竞争
孔祥俊编著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惯例
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2025年
当前司法实践极其依赖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新型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评判,但该条款的模糊道德话语难以为司法者提供清晰指引,致使同法院的裁判标准一,甚至出现对立性裁判观点。依据商业道德认定正当竞争的进路存在明显缺陷,应在借鉴侵权法的基础上将一般条款要件化对待,并在适用一般条款时,综合考量竞争关系、权益侵害、违法性和过错四个具体构成要件,以此评判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竞争关系发挥着区分法律适用和确认原告起诉资格的功能,权益侵害则以经营者存在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和所承认的损害类型为限,违法性强调被诉行为违了法律法规、行业准则或良性商业惯例所确立的义务,过错则表征着被告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故意或因违职业审慎义务而存在过失。构成要件范式可为司法者的个案裁判提供更为具象的指引,进而有利于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
王利明刘建臣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构成要件违法性
正当竞争法规制界限之
2025年
数字经济时代大量新型竞争行为断涌现,正当竞争法呈逐渐扩张适用态势,成为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的“兜底法”。其直接原因在于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具有高规制门槛,而正当竞争法具有极强的适用弹性及实用主义规制便利;其根本原因则是对正当竞争法功能定位及法律属性的重大误解。正当竞争法的扩张适用容易扰乱市场内在机理,仅混淆与垄断法、侵权法的关系,还会导致法律分工的混乱。基于正当竞争竞争观的演变、价值体系的改进、功能定位的矫正、社会本位原则的重申,有必要修正其规制界限。在规制界限缩限的背景下,应保留竞争关系要件并修正其在正当竞争判断中的作用,矫正损害在行为判定中的角色定位,重视经济分析标准及明确其具体适用,创制商业道德应遵循法律论证分析框架,进一步澄清正当竞争法与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陈耿华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侵权法
网络交易虚假评价的正当竞争法规制
2025年
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自由,还对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这些虚假评价行为形式多样,包括诱导性虚假评价、编造型虚假评价以及商誉诋毁型虚假评价,每种类型均展现出其特有的特征。在对此类行为的监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当竞争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监管体系仍面临诸多挑战,如责任主体界定明确、网购平台监管措施力以及处罚力度相对薄弱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与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田凡凡
关键词:网络交易反不正当竞争
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
2025年
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和用户权益以及促进大数据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适用《正当竞争法》规制正当的数据抓取行为时,出现了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本文剖析了《正当竞争法》在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时面临的困境,一方面,互联网领域竞争关系的判定存在争议,这给法律适用带来了确定性;另一方面,互联网专条的局限性导致法律适用向一般条款逃逸,影响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据此,在明确数据流通优先兼顾数据保护的规制目标下提出制度上的优化建议,包括摒弃以竞争关系的判定为前提、明确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与衔接等,以期对正当数据抓取行为做出有效规制,维护互联网领域正当有序的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The regulation of data scraping behavior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maintaining fair market competitio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and users,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big data. However, when applying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to regulate unfair data scraping behaviors, some inevitable issues have emerg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lemmas faced by this law in regulating data scraping behaviors. On the one hand, the judgment of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s in the internet sector is controversial, bringing uncertainty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n the other ha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Internet-specific provisions lead to the escape of law application towards general clauses, affecting the stability and predictability of the law. Therefore, with the regulatory objective of prioritizing data circulation while taking into account data protec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institutional optimization suggestions, including abandoning the premise of judging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s and clarifying the applicable boundaries and connections of general clauses. These suggestions aim to effectively reg
颜宇童
关键词:数据竞争反不正当竞争
保护数据利益的正当竞争法规则构建
2025年
我国《数据二十条》对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蕴含了规范数据利用行为、关注数据利益发展的内在要求。正当竞争法以行为规制为手段,同时承担“权利孵化”的功能,是数据利益保护的最佳制度工具。数据利益保护应当矫正当前司法裁判中关注行为规制而忽略权益保护的良偏向,以“受保护数据利益识别——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框架为基本遵循构建正当竞争法数据条款的具体规则。受保护的数据利益范围划定应当以动态能力观为取向,排除对公有领域数据自由取用的干涉;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评价应以经济面评价先行,检视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失衡情况,再以道德面评价复核,确保消费者非经济利益的稳定保障,最终形成公正良好的竞争规则,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姜晓婧
关键词:权益保护行为规制
论虚假流量行为的《正当竞争法》规制
2025年
数字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流量已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近年来发生的正当竞争案件多涉流量造假,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规制过程中存在“互联网专条”规制范围过窄致行为向一般条款逃逸、虚假宣传条款适用要件模糊致司法认定各异、开放性条款适用过多致判决呈泛道德化倾向等问题。应以《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为切入点,有效规制虚假流量行为。将“利用算法”纳入“利用技术手段”的范围,明确虚假宣传条款适用要件,增设“流量专项”,并将“消费者利益”作为裁判考量因素,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互联网商业生态之正常。
贾爱玲谢昌桐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数据爬取的正当竞争法规制
2025年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爬取具有市场效果两面性、侵犯利益多元性及行为实施隐蔽性等特点。为充分发挥数据爬取积极作用,理论界和实务界选择通过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然而,侵权式判断思维错误适用、数据爬取违法性认定规则统一及数据爬取监管机制健全等问题影响正当竞争法有效适用。对此,我国应明确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式、统一数据违法性认定规则,并健全数据爬取监管制度,以促进数据要素自由流动,同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何宗文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数字经济
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数据条款”立法研究
2025年
围绕商业数据的正当竞争法保护立法展开细致讨论。首先,在评价获取行为的正当性时,未经同意说对持有者权益保护过多;实质替代说立法周延性足;行为危害性说标准清晰。立法应发展实质替代说与行为危害说,形成足以造成实质损害说,围绕该标准,引入各类考量因素,做出类型化规定。其次,正当获取将导致后续使用具有正当性。即便使用者正当获取商业数据,持有者仍有权制止足以发生实质替代效果的后续使用,但假如正当获取具体表现为持有者向使用者“开放获取”,持有者的“使用权”将“用尽”,后续使用具有正当性。认定实质替代效果,可综合考量最终产品的基本结构、所涉数据的类型与方式、最终产品的功能效果等因素。最后,披露与使用的正当认定规则基本一致,但对于深处理数据、数据产品,“开放获取”导致“披露权”“用尽”。
谭宇航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数据流通
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数据的争议与抉择
2025年
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数据的重要依据,但因在法律实践中频繁适用一般条款,出现判断要件明晰、保护规则统一和保护效果确定等问题,进而引发了坚守行为规制模式还是转向权利保护模式的争议。法律保护应当与产业发展阶段相适配,当前数据权益范围尚明晰、数据利益分配难以达成共识、数字经济发展方兴未艾,贸然赋权将增加市场交易成本、阻碍资源有效利用,应当坚持弱约束的基调,发挥正当竞争法为数据提供场景化保护和孵化型保护的制度优势,以弹性的规则构造实现既能适用禁止盗用规则满足私益保护需求,又能通过维护自由竞争空间因应数尽其用的公共利益需要。《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商业数据专条”的引入为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全新视角,在法律制定上,就规范体系而言,应以公开性为标准,区分管理措施和保密措施,将非公开数据纳入商业秘密制度保护、公开数据纳入商业数据专条保护;就规范结构而言,数据获取行为的正当能推定数据使用行为的正当性,对使用行为有必要进行独立评价;就规范内容而言,正当获取数据行为条款中应删去“以盗窃、胁迫、欺诈等方式”的表述,增加“避开”的规范要素以提升保护范围的完整性。在法律实施上,增设类型化条款意味着行政实施全面介入数字空间竞争秩序的维护,应将行政执法权赋予竞争主管机构以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同时在司法适用中回归一般条款的严格主义和去道德化适用趋向,恪守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最终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流通。
左添熠
关键词: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

相关作者

孔祥俊
作品数:57被引量:1,279H指数:22
供职机构:上海交通大学
研究主题: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
王先林
作品数:187被引量:2,160H指数:29
供职机构:上海交通大学
研究主题:反垄断法 反垄断 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滥用
郑成思
作品数:237被引量:1,908H指数:24
供职机构: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研究主题: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法 知识产权协议
刘继峰
作品数:60被引量:540H指数:13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研究主题: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 公平竞争 垄断协议
宁立志
作品数:106被引量:678H指数:14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竞争法 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分析 不正当竞争